28岁的任超奇和同为河南南阳市民的李晋(一说王明,或许都是化名)是生意伙伴,二人在南阳光彩大世界租了一家店面,打算开一家汽车配件店。2008年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没有装修完成还未开张的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
在李晋的电脑中没有找到证据的警方,又检查了任超奇从家中搬来的电脑,在其中发现了涉黄视频后,就扣押了电脑主机。应警方要求,任超奇于当天下午到警察局做了笔录,承认是自己下载了视频,但没有传播,也没有给别人看。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任超奇接到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该处罚依据的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及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相关法律条文抄录如下: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事件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网上言论几乎一面倒地支持任超奇。随后,一署名“狂热的风”的网警现身百度南阳贴吧,与网民进行了辩论。而在媒体介入后,南阳市公安局主管网络的副局长柳维钦接受了采访,并召集网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办案民警以及主管法律审核的直属分局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就争论较大的一些问题发表了警方的看法。
关于网警是否有权检查任超奇电脑的问题,网警支队政委季德宾称:“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有对互联网接入单位的日常性管理检查职责,警方对单位的日常性检查不需要办理检查证,也就是说,警方对任超奇所在公司入网电脑本身就有检查管理职责”。但关于网警的具体职责和执法范围,未见有媒体报道明确指出,我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性规章制度。
有人质疑警方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理解有误,查阅与制作、传播不同,未对社会造成伤害,应适用“警告”,1900元的处罚过重。狂热的风的则声称:“对于法律的理解上,自以为的东西,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对于所有法律行为,都是由法制部门申批的,不像有些单位,自己一说,说啥就是啥。”
还有人认为,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并未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关于这一点,狂热的风称:“下载本身就是复制的一种,只不过是从互联网上复制到了自己的电脑里。”并且透露说任超奇使用了BT下载视频,而BT下载的同时也在上传,即任超奇不仅“复制”、“查阅”,还涉嫌“传播”。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管理办法》是否冲突的问题,南阳市公安局宣传科副科长梁是中认为,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
对于大多数网民所担忧的“天下没有不犯法的网民”的问题,季德宾称:“那可能不可能?我们网警办案有一套很严格的程序,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我们对入网电脑开展的检查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并不是想去哪儿检查就去哪儿检查、想查谁的电脑就能查谁的电脑。”至于具体规定,同样未见报道提及,我也同样没有找到。
有消息称,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就本案向上级作了书面汇报请求指示,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处罚任超奇所适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既未废止,就依然适用。
2008年9月19日,任超奇向南阳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2008年9月26日,任超奇接获《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关于撤销直属分局“宛公直信决字(2008)第4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该《决定》称“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为“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于是撤销1900元的行政处罚,改为给予批评教育。
任超奇没有对《决定》本身发表任何看法,只表示“处罚撤销以后,我们要好好生活”。至此,本案形式上获得了一个最终的结局。
以上就是综合各家报道后,我所了解到的事情经过。就这些资料来看,尽管很有些不爽,但南阳警方对该案的处置在程序上和态度上,我挑不出多大的毛病。
即使是私人购买的电脑,即使任超奇的公司还没有开张,但“经营性单位接入网络的计算机”这个认定看不出有什么问题。“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有对互联网接入单位的日常性管理检查职责”,也似乎本应如此。如果真有规章制度规定了“日常性检查”不需要检查证,那也说得上是依法执法——当然,我希望看到具体的规章文本。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事。虽然我个人也认为南阳警方有处罚过重,甚至“以罚创收”的嫌疑,但被处罚者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再次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存在的理由及价值。
就报道来看,南阳警方在整个事件中,也没有回避媒体和舆论的监督,态度上不能说不端正。而且在事件曝光后,也有向上级部门请示——虽然请示内容不得而知,但得到的答复却也理所当然——正式颁布而未废止的法规,当然继续有法律效用。
可是发生这样的事,我还是很不爽,甚至可以说,愤怒。
对经营性单位接入网络的计算机进行日常性检查不需要检查证,这是多大的权力?这样说来,营业时间内商店收银用的电脑,保存有公司商业机密的电脑,医院里存放患有可传播疾病病人病例的电脑,银行里保存储户资金和帐户明细的电脑,只要联入互联网,网警都有权力随时检查,而且不需要出示任何许可性文件。
不同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可以不同,但我们的执法者究竟以什么样的心态在行使他们的权力?下载视频个人观看而已,在“考虑到被处罚者经济状况”的前提下,所以“才”开出了1900元的罚单,恐怕是“情节极端严重”了吧?这不能叫做“嫉恶如仇”,只能说是道学,甚至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而真正让我愤怒的,是竟然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这样的法规存在,竟然有执法者依据这样的条款从严从重执法,还理直气壮,还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
某些无良网站弹出一个窗口宣传六合彩被我看到,我违法了;我的电脑中了木马或病毒,弹出色情网站的页面被我发现,我违法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即违法,可是不分主动被动的。
好吧,网警大人高抬贵手放我一马,在执法过程中区分主动被动。但我要结婚,在网上查了个“黄道吉日”,我违法了。我找来宋祖德喷谢晋导演的文章“拜读”,我违法了。我看了网上关于“纸包子事件”、“恶毒后妈虐童事件”的报道,我违法了。
更甚至,不管我觉悟多高,有多爱国,只要是我想撰文批驳某法某功或者台独藏独,只要我找对方的宣传资料当作反面材料来参考,我还是违法了。
看到有报道说,有法律界人士多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真心希望能有一个正面的结果。我也明白法制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并且中国在这方面也确实在进步着,城市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相信我的国家,相信这一次她也不会让我失望。